(2016)新0109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前进、甘甜与被告杨斌、马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前进,甘甜,杨斌,马荣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1108号原告王前进。原告甘甜(王前进之妻)。被告杨斌。被告马荣荣(杨斌之妻)。原告王前进、甘甜与被告杨斌、马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判决。原告王前进、甘甜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斌所有的车辆、马荣荣所有的房屋进行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告杨斌所有的新XX号车的车辆手续;二、依法查封位于米东区广兴西街房屋中被告马荣荣的份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