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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前进、甘甜与被告杨斌、马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前进,甘甜,杨斌,马荣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1108号原告王前进。原告甘甜(王前进之妻)。被告杨斌。被告马荣荣(杨斌之妻)。原告王前进、甘甜与被告杨斌、马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判决。原告王前进、甘甜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斌所有的车辆、马荣荣所有的房屋进行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告杨斌所有的新XX号车的车辆手续;二、依法查封位于米东区广兴西街房屋中被告马荣荣的份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