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02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鑫与苏林、周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苏林,周林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1959号原告张鑫。被告苏林。被告周林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鑫与被告苏林、周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琼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