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9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XX与谭伟、阙绿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谭伟,阙绿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63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谭伟,男,汉族,1969年3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阙绿云,女,汉族,1956年11月28出生。。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谭伟、阙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XX于2016年4月25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59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伟、阙绿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70万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天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