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东平县老湖镇王台村村民委员会与赵方圆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平县老湖镇王台村村民委员会,赵方圆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687号原告:东平县老湖镇王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良辉,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尊连,东平县老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邦顺。被告:赵方圆。委托代理人:靳翔,东平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平县老湖镇王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方圆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平县老湖镇王台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东平县老湖镇王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营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