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8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仇文彬与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文彬,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8206号原告仇文彬,男,1989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崔劲松,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勇,男,198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文斌与被告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仇文斌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预交期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倩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