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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黎冠华、邓小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黎冠华,邓小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27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323E。负责人肖立卫。诉讼代理人严秀芳,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陈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冠华,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354。被告邓小薇,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325。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黎冠华、邓小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严秀芳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被告黎冠华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尾号0176),并同意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截至2013年12月23日,被告透支本息等合计340000元。被告黎冠华因无力清偿上述信用卡透支欠款,遂向原告申请个性化分期还款,经原告同意后,被告黎冠华与原告签订《信用卡债务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约定将被告黎冠华名下卡号为62×××76的中银白金信用卡内340000元透支欠款,在卡号为49×××19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内进行个性化分期还款重建,重建本金为340000元,分36期。如被告黎冠华未按期归还欠款,原告有权宣布本协议项下全部欠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行使担保物权等措施。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上述340000元欠款在中银长城国际卡内进行个性化分期重建。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被告未按期归还透支欠款的,应按约定向原告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透支利息,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百分之五计付滞纳金。截至2015年5月6日,被告已经累计透支本息合计472893.38元,原告多次催缴未果。被告黎冠华与被告邓小薇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邓小薇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黎冠华立即偿还上述欠款(其中本金337135.87元、利息71029.21元、滞纳金18028.3元、年费800元、手续费45900元,暂计至2015年5月6日,此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邓小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除催收外,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2013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黎冠华签订《信用卡债务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约定将被告黎冠华名下卡号为62×××76的中银白金信用卡内340000元透支欠款,在卡号为49×××19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内进行个性化分期还款重建,重建本金为340000元,分36期还款,分期手续费率为13.5%。新卡的账单日为每月9日,还款日为每月29日,被告从第一期开始就未还款。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债务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约定:1、个性化分期不计收利息,收取手续费(第三条第一款);2、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需按照乙方所持信用卡滞纳金收取标准收取滞纳金(第三条第三款);3、乙方应自建立个性化分期计划后的第二个月按月还款(第四条第四款);4、本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乙方申请甲方(即原告)信用卡产品时所签署的“领用合约”中的有关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被告黎冠华在该合同尾页“乙方”处签名、捺印。三、中银白金信用卡年费为800元。四、被告黎冠华与被告邓小薇于1996年1月11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本案是以信用卡方式进行放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双方订立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债务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均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各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一、合同的违约责任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黎冠华应按期足额还款,却未依约按时归还,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根据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即变更合同。诉前原告未向被告黎冠华发出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通知,本院受理后,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黎冠华送达诉状、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于2016年4月18日送达被告。则以被告黎冠华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材料之日即2016年4月18日为贷款提前到期日,合同项下贷款在该日全部到期。其后,被告黎冠华仍未履行,再次违约,应支付全部所欠本金、滞纳金等。故原告对此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2015年5月6日之后,被告未还款,则截至2016年4月18日,被告仍尚欠原告本金337135.87元。关于利息。借贷双方在分期还款协议第三条中先明确约定个性化分期不计收利息,并在其后通过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明确排除适用领用合约中关于利息的约定,则原告主张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计收利息,与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个性化分期贷款提前到期后被告黎冠华确实占用了原告的资金,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因双方在分期还款协议中约定旧卡欠款在新卡中分36期按月还款,则自2016年4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收。关于滞纳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行为,应当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但对最低还款额未作具体规定,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明确约定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于法无据,且不恰当地加重了被告的责任。因该合同为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不利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的原则,对最低还款额应解释为持卡人透支的本金而不包括利息、费用。为便于计算,本院以被告尚欠本金为其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计算其尚欠滞纳金,应为:337135.87元×5%≈16856.79元,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起诉是要求被告全额还款,非最低还款额还款,其主张继续计收滞纳金失去基础,因此对其关于计算滞纳金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夫妻债务原告提交被告黎冠华和被告邓小薇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确实充分证明两被告的夫妻关系,且债务发生时仍为夫妻关系,因此被告邓小薇应对被告黎冠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黎冠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分期贷款本金337135.87元、滞纳金16856.79元、年费800元、手续费45900元,并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尚欠本金337135.87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9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邓小薇对被告黎冠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97元、财产保全费2884元,合计7081元,由原告负担1081元,由被告黎冠华、邓小薇共同负担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赖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