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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民终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鲍升义与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鲍升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民终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号。法定代表人余清泰,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升义。上诉人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鲍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茅箭民初一字第01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桂刚毅主审、审判员代欢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鲍升义起诉万隆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鄂茅箭民初一字第01968号民事判决,并于2016年1月7日和22日分别向鲍升义、万隆基公司送达。该判决尾部明确告知当事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十五日)届满后七日内仍未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万隆基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上诉,既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万隆基公司提出上诉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明审判员 桂刚毅审判员 代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艳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