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树雄与被告南京广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树雄,南京广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字第2100号原告沈树雄,男,1959年9月9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广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铁柱,南京广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新宇,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沈树雄诉被告南京广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发现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引发的纠纷,涉案房屋座落于南京市秦淮区朝天宫西街XX号5幢。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所在地南京市朝天宫西街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故本案应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朱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何婷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