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法民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汪佳幸、汪钰博、刘娅楠与王桂香、汪���岑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佳幸,汪钰博,刘娅楠,王桂香,汪永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汪佳幸,男,201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汪钰博,男,201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娅楠,女,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桂香,女,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汪永岑,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012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佳幸、汪钰博、刘娅楠与被执行人王桂香、汪永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泌法民执字第5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