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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杭州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学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学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1776号原告:杭州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景湖花园54幢202室。法定代表人:钱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玮铭,职工。被告:孙学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学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方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