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荣宏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1102号罪犯荣宏光,男,1983年9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3日作出(2008)德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荣宏光犯��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9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82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荣宏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1年4月20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原判认定,1、2006年1月19日晚,该犯伙同他人在长春市双阳区马家村盜窃3台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19638元。2、2006年2月1日晚,该犯伙同他人在长春市双阳区长岭村盗窃3台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21619元。3、2006年2月20日11时许,该犯伙同他人窜至达家沟镇许坨子排涝站,将排涝站的2台变压器铜芯偷走,价值人民币17717元。4、2006年2月26日11时许,该犯伙同他人窜至朝阳乡双利村三社、六社、八社水田地将水田抽水用的3台变压器铜芯偷走,价值人民币16533元。5、2006年3月4日晚,该犯伙同他人到达家沟镇五家子排涝站欲偷变压器铜芯,后被群众发现逃跑,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839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参加生产一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20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31.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荣宏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一年十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荣宏光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