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4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董某与范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范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34民初900号原告董某。被告范某甲。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申建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我和被告1997年8月16日开始同居,××××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范交交,××××年××月××日生育儿子范某乙。我们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常因家庭琐事吵闹打架,我们感情已破裂,和好无望。请求法院判令:1.双方离婚;2.两个小孩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诉讼费被告承担。原告提供有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结婚证复印件。被告范某甲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女二人。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且双方结婚多年并育有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贵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