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白浮镇丁庄行政村东队村民小组与白浮镇丁庄村民委员会、李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浮镇丁庄行政村东队村民小组,白浮镇丁庄村民委员会,李坦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1425号原告:白浮镇丁庄行政村东队村民小组,住成武县白浮镇丁庄行政村。负责人:戚存喜,任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白浮镇丁庄村民委员会,住成武县白浮镇丁庄行政村。负责人:丁书保,任该村村主任被告李坦。原告白浮镇丁庄行政村东队村民小组诉被告白浮镇丁庄村民委员会、李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原告白浮镇丁庄行政村东队村民小组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我院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浮镇丁庄行政村东队村民小组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岳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