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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刑更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畅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1232号罪犯王畅,男,1984年7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盘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畅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昆刑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罪犯王畅患病不符合收押条件,决定暂不予收押;2014年5月28日对罪犯王畅执行逮捕,并于2014年9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4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顺审判员  安红云审判员  何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春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