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一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胜喜与闫旭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喜,闫旭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一字第967号申请执行人王胜喜,男,194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东沛林村村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闫旭升,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本区。本院在执行王胜喜与闫旭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毕永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新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