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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许伟江与张敏、徐君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伟江,张敏,徐君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2431号原告:许伟江。委托代理人:葛卫军,台州市万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卫革,台州市万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敏。被告:徐君萍。原告许伟江为与被告张敏、徐君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张敏、徐君萍立即共同归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由两被告承担诉讼代理费30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利息部分诉请为:支付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赛红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许伟江的委托代理人葛卫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敏、徐君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张敏向原告许伟江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及如发生纠纷由借款人承担律师费等。借款后,被告张敏至今未偿付本息。另被告张敏、徐君萍于2004年8月5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此外,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诉讼代理费3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敏、徐君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伟江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按本金60000元自2016年4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敏、徐君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伟江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张敏、徐君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卢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