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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与陈鹏、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陈鹏,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1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被执行人陈鹏。被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与陈鹏(2014)乳商初字第415号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鹏所有的位于乳山银滩海岸明珠59-1-1703室住宅。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出租抵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涛审判员 李 振审判员 王庆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砚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