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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何作树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976号罪犯何作树,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20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作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与同案犯违法所得人民币12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0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4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6.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作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作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23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张  丽  伟代理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