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商丘福源瑞博置业有限公司与侯国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福源瑞博置业有限公司,侯国庆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706号原告商丘福源瑞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赵华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海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国庆,男,汉族,1977年6月7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商丘福源瑞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国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侯国庆已于2015年5月28日,以同一事实在本院提起诉讼,并且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已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2210号民事判决书,因当事人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该案尚在二审审理过程之中。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地下出库委托销售协议》,已被另一民事案件的判决效力所羁束。故原告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违反《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丘福源瑞博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侯国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判员 庞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远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