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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刑更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余均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1891号罪犯余均平,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3日作出(2006)江中法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均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余均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3年5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3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余均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均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4次;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均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均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