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2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朱再清与繁昌县运通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再清,繁昌县运通公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827号原告:朱再清,男,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委托代理人:艾永帅,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繁昌县运通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施皓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忠荣,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再清与被告繁昌县运通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以案外人已支付其工资及补偿金等、其放弃要求繁昌县运通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的权利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再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再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再清承担。代理审判员  俞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