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恢字第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苏斌与钟倩静、袁旗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斌,钟倩静,袁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恢字第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苏斌,男,汉族,1976年11月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钟倩静,女,汉族,1981年2月16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袁旗,男,汉族,1970年7月3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苏斌与被执行人钟倩静、袁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3)鼓民初字第412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钟倩静、袁旗偿还借款本金1151000元及利息;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63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131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钟倩静、袁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8日前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袁旗名下的闽A汽车壹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已将剩余的拍卖款193042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经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经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2016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做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41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 晖执行员 倪秀英执行员 吴明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友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