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民初3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建与邢阳、泗洪县恒盛客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邢阳,泗洪县恒盛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4民初3326号原告陈建,居民。被告邢阳,居民。被告泗洪县恒盛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洪泽湖路1号。法定代表人邢阳,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诉被告邢阳、泗洪县恒盛客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建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丽荣代理审判员 刘永纪代理审判员 李 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