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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民初3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建与邢阳、泗洪县恒盛客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邢阳,泗洪县恒盛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4民初3326号原告陈建,居民。被告邢阳,居民。被告泗洪县恒盛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洪泽湖路1号。法定代表人邢阳,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诉被告邢阳、泗洪县恒盛客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建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丽荣代理审判员  刘永纪代理审判员  李 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