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执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申请执行田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田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8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被执行人田艳玲,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5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守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哲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富执字第8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被执行人田艳玲,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5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守勋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赵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