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行审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与平阳县万全镇东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平阳县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26行审155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法定代表人陶孟载,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凤影,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平阳县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阳县。法定代表人陈高枢。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土资罚(2015)162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第一、第二项内容,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缴纳罚款3227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平土资罚(2015)16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平阳县万全镇东村村民委员会处罚如下: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二、对其破坏806.75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40元的罚款,计32270元。该处罚决定于同年8月10日送达被执行人。2016年2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亦未履行处罚义务。本院认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资罚(2015)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亦无明显违法,但其第一项内容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不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资罚(2015)16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项内容;二、准予强制执行平土资罚(2015)16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二项内容,由本院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申请执行人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谢海清代理审判员 潘前郭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黄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