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行审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淑链、黄海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淑链,黄海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27行审95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昌栈,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张淑链。被申请执行人黄海棠,系被申请执行人张淑链妻子。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藻卫计征字(2015)第S022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苍藻卫计征字(2015)第S022号行政征收决定,并于2015年7月30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61000元。2016年1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苍藻卫计征字(2015)第S022号行政征收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则共审 判 员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章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