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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执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龙海青山集源展示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海青山集源展示架有限公司,厦门路羊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3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海青山集源展示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明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剑云,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路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昔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龙海青山集源展示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路羊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3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无足够的银行存款和房产,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D和闽D两辆货车,但未实际控制车辆,被执行人目前已经停止生产,商标也质押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不需处理商标且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佳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