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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民初10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王有兴与吴瑞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兴,吴瑞学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1070号之一原告王有兴,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813,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吴瑞学,男,公民身份号码3011,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兴诉被告吴瑞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某房的产权予以查封,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6)粤0403民初107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吴瑞学的上述房产,查封限额22000元。2015年4月29日,被告吴瑞学向本院提供保证金22000元,并申请解封上述房产。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瑞学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某房产权的查封。审判员 董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