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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5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潘方强,潘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5130号之一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潘某某。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02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廖泰琳人民陪审员  吴锡钳人民陪审员  黄绮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洵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