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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洪鹤与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鹤,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613号原告张洪鹤,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委托代理人朱海静,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温州市飞霞南路918弄3号,机构代码14504697-4。法定代表人吴华,该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丽敏、陈利清,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鹤与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洪鹤负担。审判员  王怀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美玲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