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刑更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罗鹏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270号罪犯罗鹏程,男。2001年10月10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12月30日被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月8日假释释放。现在泰安监狱服刑。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0)方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罗鹏程有期徒刑五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其提出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1)怀中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一审判决。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7年10月4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对罪犯罗鹏程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罗鹏程减刑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吕晓军,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张建斌出庭履行职务,罗鹏程到庭参加。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罗鹏程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通过开庭审理,有经报请人、检察员举证、质证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缴纳罚金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鹏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取得考核分81.8分,兑现记功奖励二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累犯,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鹏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6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罗 斌人民审判员 高兴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