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翰霖与岳军,XX淙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翰霖,岳军,XX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634号申请执行人:刘翰霖(曾用名刘伟位),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翠泉路。被执行人:岳军,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湖路。被执行人:XX淙,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鲤鱼山路。本院在执行(2016)新0102执634号刘翰霖申请执行岳军、XX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2016年4月15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新01执他294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提级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2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 勇代理审判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