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梁国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国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1910号罪犯梁国帜,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恩平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日作出(2000)江中法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国帜犯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1年9月27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终字第80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国帜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2月1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0年4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梁国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国帜系严重暴力罪犯,且所犯两罪量刑均在五年以上;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4次;2014年6月、12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间累计被扣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国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国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