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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特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特00139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号。代表人:陈硕,支行负责人。被申请人:东阳市横店小妞制衣厂。住所地:东阳市横店电子工业园区兴业路***号。代表人:陈志强,厂长。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2014年5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东阳市横店电子工业园区兴业路22-号的房地产(东房权证横店字第号、东阳市国用(2011)第14-76号)作抵押,为义乌市小妞化妆品商行于2014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15日期间向申请人申请的最高限额为68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4年5月19日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办理了债权数额680万元的他项权证号为东房他证横店字第0993**号抵押登记。2015年6月5日,申请人向义乌市小妞化妆品商行发放贷款420万元,借款届期日为2016年6月4日,利率6.885%,每月20日结息。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约定利率的水平上浮50%。并对逾期本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利复息。义乌市小妞化妆品商行取得借款后违约未按期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3月20日已欠息231280.17元。经催讨未归还借款本息。为此,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限额680万元内优先受偿借款本金420万元及利息231280.17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3月20日,此后利息按约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申请人东阳市横店小妞制衣厂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为担保他人债务的履行以其所有的房地产向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依约发放贷款420万元后,债务人履行部分付息义务后违约未偿付贷款本息,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有权提前处置抵押财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实现上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东阳市横店小妞制衣厂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东阳市横店电子工业园区兴业路22-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横店字第号、土地证号为东阳市国用(2011)第14-**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以680万元为限额优先受偿借款本金420万元及利息231280.17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3月29日,此后利息按约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正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仕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