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2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洪伟与被执行人丁振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洪伟,丁振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2执138号申请执行人:付洪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丁振财,住所地东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洪伟与被执行人丁振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按判决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辽民小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风审判员 张志华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