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5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树与张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张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5174号原告张树,男,1981年8月1日出生。被告张勇,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与被告张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树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