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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5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树与张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张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5174号原告张树,男,1981年8月1日出生。被告张勇,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与被告张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树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