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邯郸分行与临漳县化工总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邯郸分行,临漳县化工总厂,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异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范广贤,系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临漳县化工总厂。住所地:邯郸市临漳县县城西吴。法定代表人:冯树廷,系该厂厂长。第三人: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号*层****单元。法定代表人:吴文炼,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邯郸分行与临漳县化工总厂借款担保纠纷一案过程中,第三人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卓信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厦门卓信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经审查,中国银行邯郸分行申请执行临漳县化工总厂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8月13号作出(2003)邯执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邯郸市大川公证处作出的(2003)邯大证执字第89号公证书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所涉执行案件已经执行终结,故第三人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第三人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跃安代理审判员 张艳芬代理审判员 张树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兴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