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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丁志忠与潘发瑞、潘境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志忠,潘发瑞,潘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丁志忠,男,汉族,1953年11月22日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潘发瑞,男,汉族,1940年12月09日生,现住磴口县。被执行人潘境军,男,汉族,1973年6月9日生,住磴口县。上列当事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境军、潘发瑞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 刚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