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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刑更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李宏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刑更13号罪犯李宏强,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依兰县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2008年9月4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向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宏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累计全部缴纳)。刑期自2008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2008年11月10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佳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5日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22日止。2014年9月19日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至2016年11月22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宏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宏强准予减去残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杰审判员  段余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