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张聪与玄英杰、延边昊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间服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518号申请执行人张聪,女,1987年11月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被执行人玄英杰,男,1983年5月19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延边昊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光浩,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聪与被执行人玄英杰、延边昊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间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57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自动生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抵押金2万元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200元)。2016年4月29日,被执行人玄英杰向本院缴纳执行款21000元。同日,本院将执行款208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玄英杰。被执行人玄英杰全部履行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57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聪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金林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明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