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焌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启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焌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启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347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焌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朱洛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德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袁雄伟,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启洲,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2014。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焌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启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刚立于同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佛山市东海名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东海广场、东海名都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原告向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保安、保洁、绿化及设备维护等服务,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作为受益人则应按时向原告支付相应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服务费用;如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则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费用的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被告是原告管理的东海广场10栋204号房业主,一直接受原告提供的服务,却未按时支付费用。自2012年10月至12月、2015年1月31日至12月,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2172元、公用水电费185.4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支付,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已导致原告正常经营困难。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172元、公用水电费185.4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滞纳金1189.8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举证。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询表打印件,用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东海广场、东海名都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房产查询证明》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接受佛山市东海名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为东海广场、东海名都花园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按照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0.8元/平方米、高层住宅1.2元/平方米、商铺2元/平方米、车位0.7元/平方米等。该收费标准已经向佛山市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办理备案。经审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举证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其所主张的事实,本院对原告的上列举证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联沙东海广场商业10号楼204号的房屋于2011年3月27日办理了产权登记,权利人为被告。2012年8月24日,佛山市东海名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东海广场、东海名都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的“东海广场、东海名都花园”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清洁卫生及安全防范管理等;业主按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按季交纳物业服务费,具体标准为:高层住宅1.2元/月.平方米、多层住宅0.8元/月.平方米、公寓/办公场所1元/月.平方米、商铺2元/月.平方米、车位0.7元/月.平方米、摩托车位5元/个.月;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能源消耗费用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每月按总户数进行平均分担,由业主另行向乙方支付,由乙方负责代收代支;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能源消耗分摊费用或其他相关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滞纳金作为违约金等。被告从2012年10月1日起至12月、2015年1月31日起至12月止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公用水电费,被告一直未支付欠款致原告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对东海名都花园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已于2012年9月12日经佛山市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备案,于同年10月1日执行。本院认为,原与佛山市东海名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东海名都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而被告系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联沙东海广场商业10号楼204号房屋的所有人,原告按照约定向东海名都花园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已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故其应将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公用水电费如数支付予原告。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公用水电费,应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予原告。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启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172元、公用水电费185.40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焌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告江启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1189.82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焌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刚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敏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