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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吉某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93号被执行人吉某甲,地址扶沟县。申请执行[吉某甲罚金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5)扶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月13日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吉某甲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扶沟县人民法院(2015)扶刑初字第268号刑事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东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国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