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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赵奎中、赵宗超等与李辉、李朝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奎中,赵宗超,秦进肖,赵某,李辉,李朝勇,刘东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6民初30号原告赵奎中。原告赵宗超。原告秦进肖。原告赵某。法定代理人赵奎中,男,系赵某父亲。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胜辉,河北华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辉。被告李朝勇。被告刘东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16号。负责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曹玉争,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北路506号交通花园4号楼。负责人薄士亮,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李庆川,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鹿支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健康东路。负责人孙彩霞,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李会燕,该公司员工。原告赵奎中、赵宗超、秦进肖、赵某诉被告李辉、李朝勇、刘东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奎中及赵奎中、赵宗超、秦进肖、赵某委托代理人王胜辉,被告李辉、李朝勇、刘东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曹玉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庆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会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5日16时50分许,李辉驾驶冀E×××××小型客车沿隆南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与邢巨线交叉口时,与赵宗超驾驶的车号为冀E×××××小型轿车(载秦进肖、赵某)相撞,相撞后冀E×××××小型客车又与李朝勇驾驶的冀E×××××小型客车相撞,冀E×××××小型客车又与停放在路边的刘东林驾驶的冀E×××××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2015年10月29日,任县交警大队做出任公交认字(2015)第2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辉负事故主要责任,赵宗超负事故次要责任,刘东林、李朝勇无责任,另查冀E×××××在太平洋公司入有交强险、商业险,刘东林驾驶的冀E×××××轿车在平安公司入有交强险,李朝勇驾驶的冀E×××××在人保公司入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致使原告遭受15万多元经济损失,按交强险事故责任比例及交通事故无责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车损、评估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11505.9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请向法庭提交了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任公交认字(2015)第2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赵宗超住院收费票据、证明书、费用明细、住院病历、护理人员王晓婷劳动合同、工资表、误工证明、营业执照。秦进肖住院收费票据、费用明细、住院病历、工资表、劳动合同、误工收入证明、田玉庄村委会证明,邢台市荣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护理人赵奎中劳动合同、工资表、护理及收入证明、所在公司证明文书。赵某住院收费票据、护理及收入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信,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公估报告书、协议书。被告太平洋公司辩称,被告李辉驾驶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在本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我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按合同约定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本事故中涉及多辆车受损及多人员受伤,各项损失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合理分担,诉讼费、鉴定费我公司不予承担。原告赵宗超、秦进肖住院期间存在挂床,挂床期间的相关费用不应认定,对护理人王晓婷工资表、劳动合同、误工证明真实性有异议,王晓婷所在单位成立日期为2015年8月15日,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6月1日,该合同在公司未成立之前签订明显不真实,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原告赵某事故后未住院也无相应的医疗机构意见,护理费用不应支持。对施救费单据有异议。协议书是各方自愿达成协议无异议。被告李辉辩称,同太平洋公司辩论意见。被告人保公司辩称,本事故中我公司承保的车辆投有一份交强险,并且无责,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无责各分项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多车受损,请法庭合理分配,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其他间接损失。其他同太平洋公司意见。但对车损不申请重新鉴定。被告李朝勇辩称,同人保公司辩论意见。被告平安公司辩称,我公司承保的事故车辆冀E×××××在本事故中无责,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各原告合理合法损失,且应为另案伤者留有赔偿款,我公司和刘东林均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费用。其他同太平洋公司意见。但对车损不申请重新鉴定。被告刘东林辩称,同平安公司辩论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5日16时50分许,李辉驾驶冀E×××××小型客车(载陈奎路、陈现美)沿隆南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与邢巨线交叉口时,与赵宗超驾驶的车号为冀E×××××小型轿车(载秦进肖、赵某、关兴禾)相撞,相撞后冀E×××××小型客车又与李朝勇驾驶的冀E×××××小型客车相撞,冀E×××××小型客车又与停放在路边的刘东林驾驶的冀E×××××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赵宗超、秦进肖、赵某、李辉、关兴禾、陈奎路、陈现美受伤,四方车辆损坏。伤后,原告赵宗超、秦进肖、赵某被送河北省任县医院治疗,原告赵某只做检查,未住院,支出医疗费550元。赵宗超住院33天,支出医疗费3556.63元,住院期间由其妻子王晓婷护理,赵宗超住院前系河北启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北启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19日。同时赵宗超为冀E×××××号车鉴定支出公估费3170元,冀E×××××号车经鉴定车损为95284元。秦进肖住院33天,支出医疗费5968.17元,住院前秦进肖系邢台市荣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6、7、8月份工资为2800元,日平均工资93元。住院期间由其丈夫赵奎中护理,赵奎中系河北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地区项目部经理,2015年6、7、8月份工资为3500元,日平均工资117元。事故发生后,赵奎中为冀E×××××号车支付施救费2640元。2015年10月29日,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任公交认字(2015)第2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辉负事故主要责任,赵宗超负事故次要责任,刘东林、李朝勇无责任。李辉驾驶的冀E×××××号车在太平洋公司入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刘东林驾驶的冀E×××××号车在平安公司入有交强险。李朝勇驾驶的冀E×××××号车在人保公司入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事故四方就保险公司赔偿数额分配达成协议,约定太平洋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按50%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84%赔偿原告。人保公司、平安公司在交强险无责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各赔偿限额内按34%赔偿原告。原告庭审时增加诉请数额,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没有交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视为其放弃增加诉请数额。被告太平洋公司庭审时当庭申请对冀E×××××车损进行重新鉴定,在本院指定期间没有交纳鉴定费,视为其放弃该权利。上述事实有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任公交认字(2015)第2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赵宗超住院收费票据、证明书、费用明细、住院病历,秦进肖住院收费票据、公估费票据、费用明细、住院病历、工资表、劳动合同、误工收入证明,邢台市荣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护理人赵奎中劳动合同、工资表、护理及收入证明、所在公司证明文书。赵某住院收费票据、护理及收入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信,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公估报告书、协议书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直接损失,应获得赔偿。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任公交认字(2015)第2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平,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太平洋公司提出原告赵宗超、秦进肖住院期间有挂床时间的辩论意见,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该辩论意见不予采纳。对施救费单据有异议的辩论意见,施救费原告已实际支付,且发票品目中已标明为冀E×××××施救费,该施救费应予认定,对太平洋公司该辩论意见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田玉庄村委会出具的秦进肖误工期证明,因村委会不是医疗机构,出具误工期证明不具有合法性,对该证明不予认定,原告赵宗超护理人王晓婷的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明显早于公司成立时间,该劳动合同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与工资表、误工证明相互印证,本院对该证据均不予认定。太平洋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的辩论意见予以采纳。因原告赵某未住院治疗也无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进行护理的证明,对原告赵某的护理费不予支持,对太平洋公司不予认定赵某护理费的辩论意见予以采纳。对太平洋公司其他辩论意见予以采纳。因其他被告辩论意见同太平洋公司的辩论意见,本院对太平洋公司辩论意见的采纳与否等同于本院对其他被告辩论意见的采纳与否。对其他被告不同于太平洋公司的辩论意见也予以采纳。原告赵宗超、秦进肖住院33天,误工费按33天计算、护理费均按一人计算33天,秦进肖误工费按93元/每天计算,护理费按117元/每天计算。赵宗超误工费按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863元/年计算,日工资120元,计算33天,护理人王晓婷按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410元/年计算,日工资42元,计算3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为50元/天,交通费根据原告住院天数及住院距离,酌定为1000元,赵宗超、秦进肖每人500元。被告太平洋公司申请对车损重新鉴定,在指定期间未交纳鉴定费,视为放弃该权利并认可原鉴定数额95284元。医疗机构未出示加强营养的意见,对营养费不予认定。综上,一、原告秦进肖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为:1、医疗费5968.17元;2、误工费3069元(93元/每天×33天);3、护理费3861元(117元/每天×33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50元/每天×33天);5、交通费500元。共计15048.17元。二、原告赵宗超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为:1、医疗费3556.63元;2、误工费3960元(120元/每天×33天);3、护理费1386元(42元/每天×33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50元/每天×33天);5、交通费500元。6、公估费3170元,共计14222.63元。三、原告赵某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为医疗费550元。四、原告赵奎中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为:1、车损95284元,2、施救费2640元,共计97924元。以上各原告损失按约定,一、太平洋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6476元。在医疗费赔偿限额内按50%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84%赔偿原告车损1680元。太平洋公司在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70%赔偿原告医疗费5386.36元,车损、施救费67323.2元;二、人保公司在交强险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按34%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3400元,在无责医疗费赔偿限额内按34%赔偿原告医疗费340元,在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34%赔偿原告车损34元;三、平安公司在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按34%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3400元,在无责医疗费赔偿限额内按34%赔偿原告医疗费340元,在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34%赔偿原告车损34元;四、公估费3170元由被告李辉按事故责任比例70%赔偿给原告22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奎中、赵宗超、秦进肖、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损13156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车损、施救费72709.56元,共计85865.56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赔偿给原告。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鹿支公司在交强险各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奎中、赵宗超、秦进肖、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损、施救费共计3774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赔偿给原告。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各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奎中、赵宗超、秦进肖、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损、施救费共计3774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赔偿给原告。四、被告李辉赔偿原告赵奎中、赵宗超、秦进肖、赵某公估费2219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赔偿给原告。五、驳回原告赵奎中、赵宗超、秦进肖、赵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0元。被告李辉负担2191元,原告赵奎中、赵宗超、秦进肖、赵某负担3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朝勇审 判 员  徐瑞云代理审判员  闫继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彦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