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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6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刑初35号被告人梁某某滥伐林木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6刑初3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甲,男,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5年11月20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0日由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林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梁某甲对其位于隆家堡乡老竹溪村的“云天界”等六块责任山申请立项造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梁某甲雇人将该六块责任山上的树木全部采伐,并加工成原木待运出售。同年9月7日,本县森林公安局将被告人梁某甲正欲装运出售的原木依法予以扣押,并于同年10月19日将扣押的木材予以变卖,所得价款10497元全部上缴国库。经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采伐的树种为杉木、马尾松和阔叶树,采伐林木立木蓄积为47.5立方米(其中:杉木蓄积5.8立方米、马尾松蓄积36立方米、阔叶树蓄积5.7立方米),材积为23.864立方米(其中:松原木材积20.498立方米、杉原木材积3.366立方米,阔叶树条木材积2.85立方米)。归案后,被告人梁某甲如实供述了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委托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梁某甲能否实行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该局经调查评估后向本院提出了对被告人梁某甲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本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的杉原木及马尾松原木23.864立方米,书证林权证、户籍证明、权属证明、木材变卖协议及非税收入缴款书、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陈某某、龙某甲、梁某乙、张某某、唐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龙某乙的证言,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麻阳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办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证采伐林木立木蓄积量达47.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梁某甲实行社区矫正管理的意见,本院决定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管理。被告人梁某甲因犯罪被暂扣的违法所得款,依法应予追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梁某甲因犯罪被暂扣的违法所得款共计人民币一万零四百九十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梁某甲必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审 判 长  滕明建人民陪审员  龙 慧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石 雷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