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3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张福才诉振坤服务社体育用品大世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才,振坤服务社体育用品大世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27号原告张福才,74岁,1941年8月8日,地址:依安县,联系方式:182XX****XX被告振坤服务社体育用品大世界,地址:依安县购物中心对面园丁五号楼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才与被告振坤服务社体育用品大世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才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福才负担。审判长 徐冬华审判员 单立群审判员 韩凤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