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4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吕世强诉被告陈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世强,陈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485-1号原告吕世强,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郝仁忠,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茂宇,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诚,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世强诉被告陈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世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世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0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吕世强负担。审判员 陈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文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