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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瑞玲与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玲,杨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1134号原告王瑞玲,女,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练柱才、竞剑凯(实习),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林,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世才,永城市侯岭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玲与被告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瑞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瑞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9元,减半收取804.5元,由原告王瑞玲负担。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