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行赔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周海基和蓬莱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基,蓬莱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84行赔初3号原告周海基,男,194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告蓬莱市公安局,住所地蓬莱市钟楼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曲冠令,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基诉被告蓬莱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因被告蓬莱市公安局对其赔偿请求中止审查,尚未作出赔偿决定,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海基撤回起诉。审判长 杨庆华审判员 王丽娜审判员 许立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焕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