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刘福与王国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王国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1082号原告刘福。被告王国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与被告王国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刘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刘福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福负担。审判员 张国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