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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刘福与王国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王国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1082号原告刘福。被告王国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与被告王国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刘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刘福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福负担。审判员  张国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