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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秋红与毛德威、孙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红,毛德威,孙可丽,黄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81民初71号原告杨秋红,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瑶族,现住东兴市,被告毛德威,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兴市,被告孙可丽,女,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兴市,上述两被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莫玮峰,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业东,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现住东兴市,原告杨秋红诉被告毛德威、孙可丽、黄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孙可丽名下位于东兴市辉达广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保全价值20万元;原告杨秋红自愿用其名下位于东兴市东兴镇兴东路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东房权证东兴镇字第××号)为上述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防止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办理产权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孙可丽名下位于东兴市辉达��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查封价值2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原告杨秋红名下位于东兴市东兴镇兴东路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东房权证东兴镇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陆淑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XX红 关注公众号“”